校園使用管理規則
新竹縣新港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規則113.11.26修訂
96年8月1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99年11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01年9月5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13年11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一、依據新竹縣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訂定。
二、新竹縣新港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廣教育,落實社區資源共享,發揮校園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三、本規則所稱校園係指本校管理之各項場所設施:
(一)運動場。
(二)視聽中心、電腦教室
(三)一般教室及專科教室
(四)活動中心
(五)停車場
四、本校場所開放使用以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並以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本項事務統一由總務處辦理。
五、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社教文化、社會福利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使用。
六、本校開放場所開放時間:
上課時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五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下午四時至下午五時。
非上課時間(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為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以不影響學校假期生活、師生安全及學校行事為原則)
在學校開放時間,進入開放場所從事戶外健康運動者,可免提出申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學校場所;其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遷離學校範圍: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借用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
(四)有安全顧慮。
(五)變更活動內容。
(六)轉讓他人使用。
(七)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勸阻無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場:
(一)酗酒、煙毒或精神行為異常。
(二)流動攤販。
(三)聚眾鬥毆。
(四)破壞公物。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
(六)隨意張貼或汙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或違禁品。
(八)其他不法行為。
九、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及繳驗相關證件並於使用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每場次為一小時,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本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費投保有關火險、公共安全意外責任險或其他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並以本校為受益人。
本校校園開放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報縣府核定後實施。
十、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分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得退還場所使用費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
(三)本校因特殊情形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五)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配合本校發展學校特色之社團、學年、班級性活動,及有關本校教職員工福利舉辦之活動。
(八)本校教師或班親借用場所進行本校學生學習活動。
(九)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
十二、本校所有室內與教學場所一律禁止使用瓦斯、爐具等烹調方式之集會,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本校之監督指導。
十三、使用場所之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檢查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使用者於使用場所完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如因使用者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所及設備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十四、本校依本規則所收場所使用費用由本校覈實編列學校預算,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
前項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96年8月1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99年11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01年9月5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13年11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一、依據新竹縣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訂定。
二、新竹縣新港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廣教育,落實社區資源共享,發揮校園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三、本規則所稱校園係指本校管理之各項場所設施:
(一)運動場。
(二)視聽中心、電腦教室
(三)一般教室及專科教室
(四)活動中心
(五)停車場
四、本校場所開放使用以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並以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本項事務統一由總務處辦理。
五、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社教文化、社會福利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使用。
六、本校開放場所開放時間:
上課時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五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下午四時至下午五時。
非上課時間(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為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以不影響學校假期生活、師生安全及學校行事為原則)
在學校開放時間,進入開放場所從事戶外健康運動者,可免提出申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學校場所;其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遷離學校範圍: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借用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
(四)有安全顧慮。
(五)變更活動內容。
(六)轉讓他人使用。
(七)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勸阻無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場:
(一)酗酒、煙毒或精神行為異常。
(二)流動攤販。
(三)聚眾鬥毆。
(四)破壞公物。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
(六)隨意張貼或汙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或違禁品。
(八)其他不法行為。
九、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及繳驗相關證件並於使用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每場次為一小時,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本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費投保有關火險、公共安全意外責任險或其他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並以本校為受益人。
本校校園開放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報縣府核定後實施。
十、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分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得退還場所使用費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
(三)本校因特殊情形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五)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配合本校發展學校特色之社團、學年、班級性活動,及有關本校教職員工福利舉辦之活動。
(八)本校教師或班親借用場所進行本校學生學習活動。
(九)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
十二、本校所有室內與教學場所一律禁止使用瓦斯、爐具等烹調方式之集會,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本校之監督指導。
十三、使用場所之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檢查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使用者於使用場所完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如因使用者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所及設備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十四、本校依本規則所收場所使用費用由本校覈實編列學校預算,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
前項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