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儲蓄戶
新港教育儲蓄戶
承辦人:教導處_鄭宇芝學務組長
(一)聯絡電話:03-5563275(轉12) 傳真:5564442(鄭老師收)
(二)網路電話:5563275(轉02鄭老師) 註:外縣市打網路電話無須加區碼03
(三)郵寄信件:302新竹縣竹北市白地里長青路一段333巷135號
(四)電子信件:學務組 鄭老師
新竹縣新港國小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本校103年0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3269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21867B 號教育部令。)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21918B 號教育部令。)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 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 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三、募款依據:
(一)本校97年經教育部96年12月26日內授中社字第0960020857號-35,核准對外募款。
(二)本校98年經新竹縣政府98年1月17日府社行字第0970194019號-35,核准對外募款。
(三)本校99年經新竹縣政府98年12月17日府社行字第0980180713號-35,核准對外募款。
(四)本校100年經新竹縣政府99年12月23日府社行字第099018404號-35,核准對外募款。
(五)本校101年經新竹縣政府100年12月22日府社行字第1000173554號-35,核准對外募款。
(六)本校102年經新竹縣政府101年12月13日府社行字第1010173734號-35,核准對外募款。
(七)本校103年經新竹縣政府102年11月19日府社行字第1020170927號-35,核准對外募
肆、經費存管:
一、本校在台灣銀行竹北分行開立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分年度專案並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二、專戶名稱:新竹縣竹北市新港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
〈帳號請查看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
三、銀行代號:0040680
四、學校專戶帳號:068038194478
五、專戶勸募所得之使用,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辦理。
六、本校教育儲蓄戶,專門辦理本規定第貳點之募款與動支,不得與勸募所得無關之其他捐助款
或補助款混用,並設專簿登帳管理。
七、專戶之勸募來源:(一)學產基金捐款。
(二)校友、家長、善心人士等之捐款。
(三)政府機關捐款。
伍、組織與職掌:
一、本校成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及指定業務承辦人,負責業務推動如下:
(一)個案學生之通報、審核及資訊之管理。
(二)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動支及開立收據等相關事宜。
(三)網站資訊之更新、保密與維護。
(四)隨時接受縣府相關人員之督導及檢查帳冊等業務之執行。
二、依據<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二條:「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
(以下合稱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辦理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
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二、社區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三、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四、學校教職員一人至五人。
前項第一款學校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向校長推薦。學校未設家長會者,由校長遴聘家長
代表擔任之。」
三、本校管理小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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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職稱 |
工作職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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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校長 |
1.督導管理小組運作事宜 2.統整、協調小組工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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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教導主任 |
教儲戶宣導、個案資料審查及經費核撥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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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兼 執行秘書 |
學務組長 |
1.訂定本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2.教育儲蓄戶網頁管理及資料更新 3.個案提案申請、經費申請之窗口 4.勸募活動成果報告呈報縣府 5.教儲戶宣導、個案資料審查及經費核撥之審核 6.協助得到補助之學生撰寫感謝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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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出納組長 |
1.帳務存管(專帳管理,依年度分設專簿) 2.經費核銷事宜 3.開立捐款收據、憑證、感謝狀事宜 4.教儲戶宣導、個案資料審查及經費核撥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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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家長會長 家長副會長 |
教儲戶宣導、個案資料審查及經費核撥之審核 |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新竹縣政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
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
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捐款應用以補助第柒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指定用途者,則依其指定
用途支用;其有賸餘者,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
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應配合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所列經費概算,並由本校教育儲
蓄戶管理小組訂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四、本校補助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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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附繳證件 |
補助金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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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生活費(學用品、教材等) |
繳費收據或導師證明 |
實支實付 每次最高新台幣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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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辦費、課輔費 |
繳費收據或導師證明 |
實支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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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逾7日) 父母任一方死亡者 父母任一方失踨(6個月以上) 父母任一方入獄服刑 父母任一方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 |
住院證明 或導師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幤2000元 |
可分項請 每項只能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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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個案經委員會審核通過,條件足以補助者 |
相關 證明文件 |
實支實付,每次最高 新台幤2000元 |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經該學生之班導師提出
補助書面提案,經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
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二、經費存管、提案審查:由業務承辦人依相關法規辦理。
三、補助標準: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依存款及學生所需,決議補助金額。
四、動支標準:依現有會計相關法規辦理動支。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本縣規定,函報縣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
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
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落實教育施政主軸「社會關懷」之理念,結合學產基金、民間團體、社會大眾、地方政府之力
量,共同發揮愛心,協助確有需要之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俾實現社會對弱勢的關懷。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校教育儲蓄戶業務實施流程。
二、本校教育儲蓄戶學生申請補助表。
三、申請補助結束如有突發個案可隨時啟動補助機制。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拾伍、附註:
一、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訂定並於97年08月29日經校務會議審查通過施行。
二、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訂定並於98年1月20日經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施行。
三、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訂定並於98年8月28日經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施行。
四、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訂定並於99年2月22日經校務會議第三次修訂通過施行。
五、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訂定並於99年8月27日經校務會議第四次修訂通過施行。
六、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訂定並於100年2月10日經校務會議第五次修訂通過施行。
七、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訂定並於101年8月29日經校務會議第六次修訂通過施行。
八、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訂定並於102年1月18日經校務會議第七次修訂通過施行。
九、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訂定並於103年2月10日經校務會議第八次修訂通過施行。
十、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訂定並於103年4月24日經校務會議第九次修訂通過施行。
十一、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訂定並於103年6月30日經校務會議第十次修訂通過施行。
十二、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訂定並於103年8月29日經校務會議第十一次修訂通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