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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新港國小平板電腦使用及借用規則

新港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新港國小資訊系統使用者帳號註冊及註銷政策

優質通行碼設定原則與使用原則

安全事件通報程序

保密切結書

個人資料保護法

新港國小資訊系統使用者帳號註冊及註銷政策

本校依據教育部台(90)電字第90187600號函訂頒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新竹縣竹北市新港國小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於94531日校務會議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公佈實施。

一、 依據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O)電字90187600號令核定的「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為提供新竹縣竹北市新港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網路資源使用、網路管理及安全,並恪遵台灣學術網路(TANet)之使用精神,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研究、校務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三、 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電腦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校園網路範圍係指在本校校園內之資訊設備,及利用本校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凡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四、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有涉及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安裝、儲存、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 違法下載或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 電子佈告欄系統(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著作人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五、 合法的商業性軟體之智慧財產權擁有者,若願意提供其軟體給本校教職員生使用,必須由該軟體版權業者出具軟體合法授權使用證明,方得安裝該軟體於校園網路之電腦系統上。

六、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濫用網路系統行為:

    () 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

    ()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無故洩漏他人或公務之帳號及密碼或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 以電子郵件、BBS、留言板、線上談話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 洩漏機密之校務檔案資料、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非教育主管機關之不相干之校外機構或個人。

    () 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盜拷竄改毀損資料、攻擊破壞干擾系統作業。

    ()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未經本校許可的商業或違法、不當行為。

七、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校園網路管理事項如下:

    ()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對網路流量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網路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與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其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時,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通報網路管理單位。

    ()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八、 網管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九、 網路上所有可存取之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網路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十、 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E-mail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相互轉借、買賣,並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節點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亦不得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十一、 欲架設網站或子網域者,必須向中心申請登記,經核准後始得架設,該網站或子網域負責人並應負責其網站或子網域電腦系統的正常運作。

十二、 若本校使用者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或違反校規之行為,除必須自負刑責外,本校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十三、 若違規事件經查證屬實,學生部份依「新竹縣竹北市新港國小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處罰,教職員工部份則移送相關處室處理。

十四、 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得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新竹縣教育網路中心」會議決議辦理。

十五、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