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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所進用之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如有懷孕者,請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7月16日府人考字第1100363797B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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