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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考試院民國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4月16日府人考字第1104651877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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