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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9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修正發布;檢送列述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3月24日府人力字第1104651490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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