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解散公告,詳如說明,請 查照。
1.考量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長年未實際運作營利,業於11月16日之社員大會決議解散。
2.新竹縣政府依據合作社法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意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解散並進行清算程序。(109年12月3日府社行字第1090069714號)
3.依據合作社法第59條規定,相關人員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異議,請於110年1月8日前向本校提出異議。屆滿後如無異議,本校清算人將陳報主管機關並完成本校合作社後續清算事宜。
2.新竹縣政府依據合作社法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意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解散並進行清算程序。(109年12月3日府社行字第1090069714號)
3.依據合作社法第59條規定,相關人員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異議,請於110年1月8日前向本校提出異議。屆滿後如無異議,本校清算人將陳報主管機關並完成本校合作社後續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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