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10月13日府人考字第1094655215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