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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09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90379330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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